一、凡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别,符合要求的予以归档。
二、未经鉴别,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经鉴别应销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
三、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四、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五、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六、不得私自增加或撤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对比较重要材料的取舍,应当请示主管领导。
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
八、凡属于应归档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