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活动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办学的一个基本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的创新人才作为出发点,以满足本科实验教学、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为工作重点。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注重绩效。

第四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重视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制定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教学和管理队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应坚持协同发展原则、前瞻性原则、先进性原则,树立精品意识。

第六条 坚持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原则、有偿使用原则、绩效评价原则及实验室开放原则,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实验室的范围和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是指根据不同的实验教学内容、性质、任务与要求,设置相应的实验装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由实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习训练的场所。学校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基础教学实验室、科学研究实验室及实训室等,统称为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归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宏观管理,在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人事处对实验室队伍定编、配置进行指导和监管;教务处对实验教学任务、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监管;科研管理处对科学研究任务、省级以上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对设备配置、运行、维护维修进行监管;后勤管理处对房舍、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和监管;保卫处对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及落实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是实验室管理的责任单位,须有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实验室的设置论证工作;

2.拟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和初审工作;

3.组织专项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核、论证

及项目管理工作;

4.制定和落实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建设、                                 管理与考核办法;

5.做好实验室建制的调整、命名、改建、维修和防护等

工作;

6.审核实验人员工作量,建立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档案,建立实验技术人员数据库管理系统,完成实验室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7.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的定编、调整、培训、考核、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8.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9.负责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10.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应进行充分的论证,论证小组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设立、大型仪器的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稳定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库制度。实验室建设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必须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准确的经费预算、科学的参数制定与审核。学校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每年对项目库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资源共享、实验室开放、社会服务等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单位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含)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要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贯彻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

3.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4.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等;

5.负责实验室设施、试剂、消防安全排查与管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称为:实验员 (技术员)、助理实验师 (助理工程师)、实验师 (工程师)、高级实验师 (高级工程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并拥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编制和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失职造成事故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教学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要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若有创新及改革之处,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六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因此要不断以现代技术成果来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应当与教学和科研紧密联系,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八章  实验室开放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各类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共享力度。科研实验室要积极推进校内开放共享,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反哺教学,服务于人才培养的需要。实验室开放参照《洛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校发〔201867号)执行。

第九章  安全及环保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及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条例,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人身有害的工作环境,必须进行治理和改造,按照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师生和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

第三十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制定制度和措施,确保实验室各类设施、试剂和材料的安全使用、保管、存储、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实验过程中排放出的有害废气、废液、废物,必须落实排放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章   

三十三本规程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四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院政设2007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