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和科学研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规范我校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级重点实验室、基础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语言实验室、各类操作训练室等)是教学、科研和对社会服务的窗口,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对本校学生开展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践课程以外的开放。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应遵循面向全校、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各实验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模式进行开放。

(一)项目开放模式。即通过立项、课题申请的形式开放。实验室可以定期设置开放研究项目,供学生申请参加。

(二)实验开放模式。即通过支持学生开展实验竞赛、课外科技活动、科技制作等多种形式的课外实验活动,使实验室成为大学生课外实验活动的基地。

(三)课程开放模式。即通过建立实验课程弹性选课制度,设立自助餐式的实验课程内容,使学生完成自主式、探究式实验。

(四)本科生导师制科研训练模式。即学科科研类实验室针对本科生导师制组成的科研训练团队进行开放,学生在低年级提前进入实验室,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科研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开放的内容:

(一)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型自选实验课题。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三)以学生为主体的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功能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的实验活动。

(四)以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为目的的开放实验活动。开展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如软件开发、课件制作、平面设计、网站建设等。

(五)以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为目的的实验活动。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在实验室、训练基地开展的活动等。

第七条 开放性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放性实验项目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

(二)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应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

(三)开放实验是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课外时间去完成,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四)实验项目设计由所在学院(教研部)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在学校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组织协调,各学院(教研部)主管教学或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学期末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附件1),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应在学期初将本学期开放的实验项目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愿申请,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附件2),报所在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由所在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与相关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联系,经实验室所在单位审批后,具体安排学生进行实验。

第十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开放实验室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应将本学期的实验室向学生开放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本单位存档,并报教务处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就下学期拟开出的开放实验项目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汇总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做好开放记录,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和有关论文的推荐发表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各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实验室效益评估和经费投入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参与实验室开放的教师及管理人员其教学工作量由实验室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

第四章 鼓励与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实验室应根据学生的实验时间、实验难度、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的评价进行打分,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并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进行开放实验。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在各项比赛中,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指导教师相应奖励,并作为优先推荐和评选年度校级优秀教学奖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凡有条件实施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根据实验室考核结果,对管理规范、取得良好使用效果的实验室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洛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院政设〔2006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洛阳师范学院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

     2.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