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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科学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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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康、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学校建立“以工代补”两级勤工助学管理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以院党委(副)书记、专(兼)职辅导员和专职学生干部组成的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制度的制订与落实、岗位设置与人员安排、资金管理与发放等日常事务。

二、岗位设置

(一)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每学年开始根据本院情况及贫困生数额设置一定岗位,所有岗位应和学生学习、素质培养、本院工作密切相关。

(二)临时劳务岗位根据学校或本院情况随时增设,由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统一安排。参加临时劳务的学生原则上均为本院申报并由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确认的贫困生,特殊技能型岗位除外。

(三)人员安排

凡我院注册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学校和本院的勤工助学活动,特困生优先上岗。安排程序如下:

1、每年9月份,学生向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的三级证明,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立其贫困生资格,建立全院贫困生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洛阳师范学院关于建立贫困生档案的通知》(学生处〔2005〕10号)要求,在每学年10月15日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公布学校及院院二级勤工助学岗位,公开岗位职责与酬劳,贫困生根据自己情况与意愿书面申请相关岗位。

3、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在对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采取“新生为主,特困生优先”的原则,选定勤工助学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如无重大异义方可安排上岗。

4、根据学校要求,每学年9月30日前上报学校各部、处(图书馆)机关勤工助学推荐名单。

5、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轮换制,每学年九月份安排一次,有效期为一年。中途如有变化,可对个别人员进行调整。

四、工资发放

(一)院勤工助学工资来源为贫困生困难补助款。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发放形式为现金发放,由勤工助学人员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领取。时间为每月10日之前发放上个月工资。

(二)临时劳务的费用以计时制核算,一般标准为每人每时5元,群体型劳务则按劳动量大小由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班费等集体形式发放。

五、纪律要求与考核

(一) 在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劳务人员必须按时上下岗,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无故缺勤一次扣劳务费10元,一月达到三次者予以辞退。

(二) 勤工助学人员不得私自找其它同学代替,如因具体原因需临时找人代岗,须事先征得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同意。

(三) 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须提前10天向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在递交材料10天后无答复或无岗位交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自行脱岗,责任由工作小组承担。

(四) 在勤工助学岗位未满一月者,不发工资。未按规定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还将视情节及造成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五)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而被辞退的同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学校及本院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六)每学年末进行勤工助学工作总结,对勤工助学活动中集体观念和责任心强、任劳任怨、成绩显著的同学,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50元现金奖励。

(七)勤工助学人员应保证每学期成绩合格,如有一门成绩不及格,取消其下一学期勤工助学资格。

六、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其他未尽事宜,可随时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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