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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办法
2018-03-16 22:17:05     (点击: )

以下内容摘自《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争吵;

10.有妨碍考试进行的其它言行。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内容或者答案的;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6.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考试结束后由他人举证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其他由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作弊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

1.通过广播、网络等方式传播考试内容或答案的;

2.组团多人实施作弊行为的;

3.其他由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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